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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牲畜交易中心 经纪人管理制度
发布者:华北牲畜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2-01-01  浏览次数:22381

  为规范经纪行为,建设和谐、文明、繁荣的交易中心,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和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资格的认定;
  (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指志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2、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3、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四)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六)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4、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着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采取胁迫、贿赂和强买强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5、实行对经纪人积分倒扣,挂牌明示管理。

(一)牲畜交易中心有固定服务处所,经管委会审查的经纪人予以挂牌明示,张贴照片,注明:住所位置、服务内容。

(二)牲畜交易中心无固定服务处所,经管委会审查的经纪人收取一定额的保证金,挂牌明示。

(三)经纪人10分为一个管理年度,违反以下规定,按以下标准扣分,积分为零或负数,吊销经纪人资格,取消明示牌。

①不按规定缴纳税费,扣2分。

②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发现一次,扣2分。

③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发生一次,扣1分。

④未能如实报告当事人交易情况,超规定收取佣金,举报一次,扣1分,经核实后,扣2分。

⑤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及管委会认可明示的经纪人,出现经济纠纷,管委会不予以处理。

6、法律责任

(一)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纪人与和委托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示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管委会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经纪人应当接受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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